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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注销一年后被查!不想被罚,抓紧自查这几项!



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仍被税务局稽查!罚款11万元!即日起,个体户不想被罚!这5项抓紧自查!话不多说,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个体户依法注销却被罚款11万


早前,根据南宁税局公布的消息显示,对南宁市青秀区某建材经营部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而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发现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个体户涉税风险抓紧自查!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 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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