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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注册地址的要求


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维护新区市场监管秩序,促进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有关事项的通知》(珠横新办函〔2015〕89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下称集中办公区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管委会认可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提供和管理,允许多家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下称管理单位),是指区商务局和其它由区管委会授权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

管理单位设置集中办公区域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登记机关实地检查后符合住所条件的给予备案。

第三条 可以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商事主体类型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条 集中办公区域入驻商事主体(下称入驻商事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不属于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入驻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一)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人才的项目或者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重点项目的,可以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二)在一体化区域香洲片区拥有经营场所的,可以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三)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引进的项目,可以向对应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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